在當今世界航運業(yè)不景氣,中國國內水路運輸每況愈下的背景下,用法律保障船東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
3月2日,交通運輸部第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交通運輸部2016年立法計劃》。該立法計劃主要是行政立法,幾乎沒有涉及民事立法,例如缺乏調整水運市場各方平等主體——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船舶代理人和貨運代理人的立法。
中國政府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海商法》)僅調整國際海運,對沿海運輸調整乏力,更重要的是很多理論性的缺陷嚴重阻礙了沿海運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另外,該法還忽略了占據中國水運主力的內河運輸。為此,目前亟需調整沿海與內河的水運立法。
水運立法之統(tǒng)計依據
根據《交通運輸部2014年公路水路交通行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的統(tǒng)計數字(見表)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僅占12.49%的遠洋貨物運輸有一部《海商法》調整,而占87.51%的沿海與內河貨物運輸則處于沒有特別法律規(guī)范的尷尬境地。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在“全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披露2009—2012年全國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與國內沿海和內河一審案件的比例:全國10家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審海事案件39004件,其中涉外、涉港澳臺一審案件5781件,占比14.82%。由此可清晰看出,中國海事案件的涉外比例不足15%,與全國國際海運貨量12.49%的比例基本吻合。而沿海和內河的貨運量占比則達到87.51%。這一比例進一步證明研究水路運輸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水運立法之法理學依據
法理學告訴人們,法的社會作用中有一個社會管理的作用。所謂社會管理作用,就是指法具有維護人類基本生活條件、確認技術規(guī)范等方面的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作用,以確保社會井然有序,達到和諧社會的最高境界。但目前人們對《海商法》,即對國際運輸領域的研究,投入的研究力量幾乎傾全國之力,而對沿海和內河貨物運輸這個早已凸顯其重要性的龐大領域,卻很少有人問津。這種現象與中國現階段的法治建設極不協(xié)調,更不利于水運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水運立法之合同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法》)中設置了調整運輸合同的第17章,雖然立法者沒有解釋該章調整的范圍究竟是哪些,但根據《合同法》是中國基本法律制度這一點,應當肯定《合同法》的運輸合同一章是調整海、陸、空、鐵和管道運輸的總則,甚至還可能包括網絡運輸。由于總則的高度概括性不能適度調整具體的水路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合同,因此,應當就水路運輸合同制定特別法,以使水路運輸這一在中國運輸行業(yè)中占最大份額的領域有法可依。
從上世紀80年代經濟合同法的立法體系看,經濟合同法作為基本法,下設公路貨物運輸合同、航空貨物運輸合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四個實施細則。雖然原交通部1986年頒布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至今依然有效,但終因其立法根據已經廢止和以計劃經濟為立法背景等原因,早已無法適應今天的需要,處于休眠狀態(tài)。但有一點可以肯定,既然經濟合同法時代,需要四個特別法來調整四個不同的貨物運輸領域,那么在合同法時代,也應當為這四個不同的貨物運輸領域制定特別法。
海運合同VS水運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最主要的不同點有兩個。一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受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調整。例如提單不但要受國內法的調整,還要受《海牙規(guī)則》和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的約束,而用于沿海運輸的運單,則沒有特別法調整。有人將海上貨物運輸稱為提單運輸,可見提單在國際運輸中的重要性。其實在沿海和內河貨物運輸的水運實踐中,運單在水路運輸中所起的作用與提單一樣,處于舉足輕重的法律地位,因為運單也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二是國際運輸是一個完全自治的市場,而中國沿海和內河運輸則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約束。試想,提單有那么多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以及國內法來調整,還不時發(fā)生提單糾紛,如果沒有法律來調整運單,沿海和內河水路運輸會是一個怎樣混亂不堪的市場。
水運市場亟需水路運輸法
改革開放之初的10年,國家由過去像管理軍隊一樣管理國有船公司,到允許組建私營船公司。由于沒有法律規(guī)范,許多船公司經營不景氣,甚至在短時間內破產,除受航運政策和市場調節(jié)的影響以及船公司內部經營存在許多問題外,沒有法律保障船東健康成長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任何一個行業(yè),如果在市場機制中沒有法律保障,就很難健康成長。
感潮河段外水域甲板貨滅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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