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已在全球蔓延,自世界衛(wèi)生組織(WHO)宣布新冠肺炎疫情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PHEIC)以來,各國采取的防控措施持續(xù)升級,針對口岸、港口、船舶的防控舉措尤為明顯。在經濟全球化時代,疫情暴發(fā)對我國海運業(yè)造成了哪些沖擊?因沖擊而遭受重大損失時,能否采取相關救濟措施?面向未來,我國海運業(yè)該如何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帶著這些問題,記者近日專訪了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淑敏。
海運業(yè)遭受重創(chuàng)
什么是PHEIC?根據《國際衛(wèi)生條例(2005)》的定義,即通過疾病的國家間傳播對其他國家構成公共衛(wèi)生風險,和可能需要采取協(xié)調一致的國籍應對措施。王淑敏指出,WHO宣布新冠肺炎為PHEIC,初衷并不在于懲罰當事國,而是為了控制疫情在全球擴散。“雖然WHO明確表示沒有必要對中國采取國際旅行和貿易的限制措施,但仍有其他國家做出過激的反應,最典型的是多國(地區(qū))對口岸、港口以及船舶都采取了更加嚴格的檢疫管控措施,其后果不亞于一場國際經濟制裁?!?/P>
比如,早在1月底,有報道稱,陽明海運旗下一艘名為YM WARRANTY的大型集裝箱船,在希臘比雷埃夫斯港被拒絕靠泊,該輪在港外漂航長達12小時后才得以靠泊。YM WARRANTY曾掛靠中國青島、上海、寧波、深圳等多個港口,該輪從中國出發(fā)已經超過20天,船上并沒有任何疾病情況的異常報告。
記者梳理發(fā)現,包括新加坡海事及港口管理局、菲律賓衛(wèi)生部、美國海岸警衛(wèi)隊、澳大利亞邊防部門、越南衛(wèi)生部、馬來西亞港口局等先后發(fā)布公告,禁止來自受影響港口或國家(地區(qū))船舶的船員上岸,或采取隔離14天措施。眾所周知,船舶停泊在港口碼頭泊位或錨地時,需要支付停泊費,通常按船舶噸位、長度和停泊時間為計費基礎,停泊費會隨著停泊時間的延長而增加。因此,當船員被要求在船上隔離14天,會產生一筆不小的非生產性停泊費,使得成本急劇上升。
生產消費放緩,將導致市場需求嚴重不足,運量、航次驟減,航運物流體系不暢。王淑敏分析,與此同時,外貿也將遭遇沉重打擊。從當前形勢看,部分外貿企業(yè)被迫停工停產無法完成訂單,海外買家開始拒收中國的產品。如果疫情在短時間內得不到控制,出口商的大量貨物將被拒收,退貨退款情況將越來越多,產品無處可銷。加上多個國家(地區(qū))宣布加強檢疫管控,導致港口擁堵、貨物延遲,許多企業(yè)因此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國際貿易合同,這將給出口企業(yè)帶來嚴重的打擊。
應對PHEIC尚有不足
不少航運企業(yè)感嘆,當前,海外的貨物受當地管控措施進不來,國內碼頭積攢的貨物受限出不去,所以疫情早一天結束,虧損就能早一天止住。那么,當船舶和貨物遭受重大損失時,有何措施能盡量挽回損失?
王淑敏表示,航運企業(yè)通常會為船舶購買保險,當遭受損失,首先會考慮保險賠償,但現階段暫時缺乏有力的保險救濟,不管是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都尚未覆蓋PHEIC下的檢疫費用。以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中國船東互保協(xié)會保險條款》為例,其承保的檢疫費用是指船舶爆發(fā)傳染病的直接后果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包括檢疫和消毒費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有關燃油費、保險費、船員工資、物料伙食費及港口使費的凈損失。目前很多船舶遭遇的檢疫管控并非基于實際爆發(fā)的傳染病,而是港口國的預警措施,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之內。
王淑敏進一步介紹,在貨物保險方面,一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特別附加險之一“拒收險”,承保貨物在進口港被進口國政府或有關當局(如海關、動植物檢疫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所產生的損失,但投?!熬苁针U”,企業(yè)必須保證持有進口所需的一切特許證或許可證或進口限額;如果保險貨物在起運前,進口國即已宣布禁運或禁止,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是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推出的“買方違約險”,承保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qū)被禁運或制裁引起的政治風險,承保范圍亦是貨物出運后、非起運前的風險。
此外,保險公司設置了較高的投保門檻,承保金額為100萬美元以上,其中預付定金不低于15%。較高的門檻,使中小企業(yè)難以滿足要求。“雖然還有一種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可以負責起運前風險保險,但此險別是綜合保險的附加險,不可單獨投保,整體費率水平比發(fā)達國家要高。”
構建多樣化應對方案
目前,BCI指數(海岬型船運價指數)、巴拿馬指數(BPI)、波羅的海輕便型指數(BHMI)均呈下跌趨勢,形勢不容樂觀。海運是全球貿易的主要載體,中國是名副其實的航運大國,重壓之下,我國海運業(yè)該如何化解風險?
王淑敏向記者介紹說,首先,我國航運企業(yè)急需了解和跟蹤PHEIC下各國的防疫管控新措施,如果能及時發(fā)布檢疫國別信息預警,可作為把握海外口岸環(huán)境、防范航運風險的重要參考工具和指南。
其次,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專門增加了第7章“對外貿易調查”,王淑敏提到,為了更好地實施《對外貿易法》,2005年商務部發(fā)布了《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根據規(guī)則,對我國產品或者服務進入該國(地區(qū))市場或者第三國(地區(qū))市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阻礙或者限制視為貿易壁壘。海運業(yè)屬于服務貿易,針對貿易壁壘,航運企業(yè)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利用救濟程序提出申訴。
王淑敏最后建議,在社會救濟方面,各大保險公司可對PHEIC保險條款進行適當調整。針對船舶保險的現狀,可提供各大保險公司修訂船東保障和賠償責任險條款,給予PHEIC或類似突發(fā)事件的檢疫措施以保險救濟。另外,可降低“買方違約險”的投保門檻,在嚴峻的疫情形勢下應當考慮中小企業(yè)的實際困境,適當調整承保金額,降低預付定金,下調綜合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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